企业经营自费留学业务所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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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自费留学业务所需条件,第1张

企业经营自费留学业务所需条件
导读: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文号: 发布:1999-06-17执行: 废止: 分类:查看:58题 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管理规定颁布单位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之一条 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文号: 发布:1999-06-17执行: 废止: 分类:查看:58

题 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之一条 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以下简称中介业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业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 申办中介业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业务性机构;

(二)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策并从事过教育业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四)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属于特许业务行业。申办中介业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

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申办中介业务业务的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办公条件、办公地点、业务人员情况;

(四)与国外机构交流与合作情况;

(五)资金和固定资产有效证明;

(六)拟开展中介业务的业务范围和计划等。

第六条 中介业务的业务范围包括:相关的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业务、进行出国前的培训等。

第七条 中介业务的主要对象为已完成高级中等教育或高等教育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在校大专以上学生自费出国留学需符合《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81号)的规定。

中介业务机构的业务活动应当在本地区进行,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活动需经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

第八条 中介业务机构应当直接与国外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签订有关合作协议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中介业务机构应当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签订出国留学中介业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中介业务机构开展中介业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策,收费合理。

第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可持中介业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国外邀请函,依法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护照。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在申办护照时应当同时出具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发布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对不具备上述批准文件或与批准文件不符的广告,不得设计、 *** 、 *** 和发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中介业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对从事非法经营的中介业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报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后取消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资格。

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可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停止相应业务,并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经资格认定和企业注册的机构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活动。对擅自开展此类业务的机构,由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由提供。

 之一条 为规范我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教育部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获得经营资质的机构,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等方式,利用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为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提供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络安排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依据国务院决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省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资格认定、监督检查。省工商部门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已稳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无相关领域违法违规记录;

 (二)法定代表人是在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

 (三)有3名以上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了解境外学校招生要求,能够提供留学指导的专业服务人员;

 (四)主要工作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专业资格的人员;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第七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相应资质证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四)机构章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程及相关制度文本;

 (五)银行存款证明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七)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及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备用金制度。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须与省教育厅、存款银行共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将备用金存入专用账户,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备用金数额:人民币50万元。

 第九条 省教育厅受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由教育部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凭备用金交存凭据领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教育部资格认定且尚在有效期内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原资格认定书到期后,经年检资格合格者,予以换发新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第十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省教育厅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须提交有效期内经营情况报告,经审查,在有效期内未发生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准予延期。

 第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办理工商部门登记后,必须获得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方可在本区域内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省外获得资格认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我省从事跨区域中介服务的,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后,并向省教育厅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提供以下服务:

 (一)有关国家和地区教育情况、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招生条件、规则等信息咨询;

 (二)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三)指导、协助申请人选择国外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并提出入学申请;

 (四)指导、协助办理出境所需的签证、公证等材料;

 (五)组织在外学习、生活、留学安全等注意事项的行前培训;

 (六)帮助联络、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服务。第十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代替国外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二)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形式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

 (三)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可以参照由教育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并统一编号。

 第十五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主要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公示服务规程。

 第十六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交《自费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构年度审核表》、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工商部门年检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由省教育厅进行年度审核。

 第十七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因解散、停业等申请终止中介服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由省教育厅核准后注销资格认定书。

 因资不抵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自破产宣告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即行无效,省教育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注销其资格认定书。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在颁发、注销或者撤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主要信息报教育部和省工商部门备案;并在每年4月底前将年审结果和有关统计数据报教育部。

 第十九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章程,自主开展活动,为成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以向省教育厅申请动用备用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动用备用金后60日内将备用金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得继续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归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有。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不得动用备用金本金。中介服务机构破产、解散时,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作为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教育厅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年审不予通过,暂停服务资格,同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资格认定书期限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中介机构动用备用金后未按期补足,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

 (二)为服务对象编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服务对象在境外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未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跨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备案、注册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影响教育秩序、侵害自费出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或以留学咨询、教育咨询等名义变相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被注销、撤销资格认定书后继续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依照前款查处。

 第二十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发布虚假留学信息、虚构承诺等方式,误导、欺骗服务对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未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擅自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广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批准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期的,应按照本规定办理。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境外机构、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向当地工商部门和公安出入境部门投诉。

2017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明确指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项目的取消。

以前没有获得国家认定的自费留学中介资质的机构,可能使用“留学咨询”这样的名义“打擦边球”。国务院在《决定》中明确指出,取消审批后,教育部要会同工商总局研究制定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指导和服务。要发挥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的作用。教育、工商等部门要在相应职责范围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因此,之前有些机构打擦边球,教育、工商两不管,现在明确了工商的权责,有法可依,并且教育部同工商总局研究制定相关合同示范文本。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留学中介的概念: 留学中介 指专门为申请过程协助申请学生完成所需文书和材料的准备,海外大学面试及教授日常沟通指导等服务。留学中介协助学生申请到世界各国的院校录取,帮助学生拿到理想的录取通知书。 留学中介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留学中介活动的公司。 留学中介公司的成立条件 教育部提醒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留学一定要选择质量可靠的学校。通过留学中介机构办理留学时,应查验其是否具有教育部颁发的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以及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允许其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的“营业执照”,并核对其核心资质情况。同时,要通过正规渠道了解拟留学院校的资质情况,应查看驻外使领馆对该院校的认证文件,了解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是否与该院校签署了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以及该合作意向书或协议是否报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签署出国留学服务合同时,除了要将涉及双方利益的核心内容写入合同外,还应注意合同中署名的留学中介机构名称是否与其“资格认定书”上的名称相符;缴付有关费用时,应索要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留学中介的服务内容

1、 免费评估,推荐适合学生本身的院校。2、 签约报名,同时交纳前期服务费。3、 由顾问亲自指导学生准备材料需要注意的事项,学生开始准备留学材料,送交该公司进行审核,修改,翻译等。4、 材料确认完全正确后由留学中介公司递交材料到学校,开始等待录取通知书。5、 收到学校的确认或通知书。6、 学生缴纳相关费用。7、 办理签证8、 学生即可在拿到签证次日飞往留学国家。

那留学机构怎么选择呢?

我认为, 任何一次求学都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一次人生的改变,如果真的希望能够通过留学获得更好的学历,或者是让自己的能力提升,选择一个合适的出国留学中介机构也非常重要。毕竟多数家庭都对国外的情况不了解,真的想要让孩子出国留学,也会非常担心。如果有一个专业的留学机构帮助我们,至少在报名和申请方面都不用去操心,而且选择的学校到底如何,也能够有人帮助我们做一个整体上的对比。但是现在类似的中介机构较多,我们 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做选择:

之一,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规模方面的对比

出国对任何一个人和家庭来讲都是非常重要的事情,所以选择这类机构的时候,我们至少是要对比一下对方的规模。这类中介机构基本都是可以做好每一个国家的出国 *** ,但是毕竟我们只是需要去一个国家,对我们来讲,出现一点问题都是百分百的。所以一定要选择规模较大的机构,这类规模较大的机构,专业性较大,而且也能够为我们提供一个很好的服务,对各个国家的情况都比较了解,也能够保证服务到位。

第二,选择市场口碑好的出国留学中介机构

既然是要选择中介机构,当然还是要对比一下对方的市场口碑到底如何,更好是能够选择一个市场口碑好,或者是我们身边朋友有在这里合作过的。这样才能够有效保障我们的权益,而且市场口碑好,也证明了对方的服务是相当到位的,能够得到消费者的认可,肯定是之前的合作都比较愉快,而且出国也是非常顺利的。我们可以通过 *** 或者是其他渠道来简单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只有如此才能够知道哪个机构是比较不错的 。

第三,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收费要衡量好

每一个中介机构收费都是不同的,而且我们的情况也不一样,对方学校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所以肯定还是要特别注意一下具体的费用是多少。可以简单根据我们的情况来做一个衡量,看每一个商家的具体收费 。当然留学是人生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转折点,不能为了贪图便宜,去选择一个不靠谱或者不专业的机构去指导你的申请,这样到时候不仅损失了费用还耽误了重要的时间节点,浪费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