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学籍是跟着户口走的吗

问答03

孩子的学籍是跟着户口走的吗,第1张

孩子的学籍是跟着户口走的吗
导读:孩子上学学籍必须和户口必须一致的。上学期间学籍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但大学入学考试申请采用双重户籍制,必须按要求返回户籍所在地考试,因此只能在户籍和学籍一致的情况下考试。那么,临时来学校的话会很麻烦,所以更好最初在学校的学籍和户籍所在地一致。

孩子上学学籍必须和户口必须一致的。上学期间学籍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但大学入学考试申请采用双重户籍制,必须按要求返回户籍所在地考试,因此只能在户籍和学籍一致的情况下考试。那么,临时来学校的话会很麻烦,所以更好最初在学校的学籍和户籍所在地一致。学籍是指某学生属于某学校的法律身份或资格,注册学生姓名的册子,是指某学校学生的资格。2013年9月1日起,全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小中大学籍的信息管理系统。《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第六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第九条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分析:小孩迁户口后还能在原学校就读,因为此时学籍已经建立了。如果想转到学校就读,如果是小学,直接到户口所在地上学即可;如果是初中以上的学生,需要先到户口迁入地申请转学,然后返回原学校办好学籍转接工作。办理户口迁移的一般程序(孩子户口随迁的,迁户口时注明孩子随迁即可):1、凡需要迁移户口的;必须收当事人提出申请;2、提供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房屋产权证等资料;3、并经过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是否同意迁移的意见;4、户口接收地村委或者居委会出具是否同意接收户口的意见;5、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派出所落户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你好,是合理的。下面是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可以的:当事人可以综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参照如下规定,办理新生儿户口申报事宜:rnrn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rnrn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rn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未)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未)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未)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rnrn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未)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孩子转学了学籍在原学校能保留一年。休学时间比较不限定,得看具体原因,可以半年,也可以两年不等。如果去别的学校读书是有固定期限的话,可以跟原校方申请保留学籍或休学年限。但每个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是不一样的,所以要问清楚原学校的管理人员。学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登记学生姓名的册子,专指作为某校学生的资格。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冒名顶替取得学籍并获得证书者,一经查实,追回证书,并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证书查询网站上撤销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1、不需要出生证明。

2、孩子上小学只要年龄是6周岁,9月1日之前出生的就满足入学的年龄条件了,还有就是孩子必须有户口,通过户口查看孩子的出生日期。

3、孩子有户口的才可以建孩子的学籍,没有户口是无法建学籍的,没有学籍孩子就不能参加考试,不能升级等,严格的话入学都不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学籍上的户口性质重要。

上学学籍和户口要一致,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 *** 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

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婚姻状况等。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户籍地是指经公安机关登记的,载明于居民户口本和身份证的户口所在地。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即应由户主、亲属、抚养人等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籍地可以因自然人户口迁移进行相应变更。

户口迁移的常见情形包括:户口由外省市迁入、户口迁出、户口区域内迁移等。

户口迁移证是公民的户口所在地变动时,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往新落户地址的凭证。由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高校由校公安派出所)开具。持证人到达迁入地后,须在有效期内将户口迁移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

随迁子女是指跟随父亲或母亲在一地生活、就学的非居住地户籍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子女。

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中公民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公民婚姻状况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出现差错以后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进行变更更正登记。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变更一般需要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核。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