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去当兵,有机会留在部队考军校吗?然后这样是不是就不用回来上大学了?

问答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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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去当兵,有机会留在部队考军校吗?然后这样是不是就不用回来上大学了?
导读:大学生当兵,在学校办理学籍保留手续,两年义务兵期满,可以免学费继续读书,完成学业。如果在义务兵期间考上军校(指标少,很难),你大学保留的学籍会转到军校,军校毕业,可在部队任职,成为军官。大学生入伍后,其学籍可以保留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入学或者

大学生当兵,在学校办理学籍保留手续,两年义务兵期满,可以免学费继续读书,完成学业。如果在义务兵期间考上军校(指标少,很难),你大学保留的学籍会转到军校,军校毕业,可在部队任职,成为军官。

大学生入伍后,其学籍可以保留退出现役后两年内。

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1、专科生如果大三毕业后入伍,是可以保留学籍2年的;2、大学生士兵入伍保留学籍的2年时间,是从退役后的时间算起的;

3、如果你是义务兵服役2年后转为军士服役5年,那么你的学籍会一直保留到你退役后2年。

如何保留大学学籍或入学资格

1、个人填写申请表

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高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高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 *** 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在校生办理保留学籍的,需要到教务处领取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

2、征兵办盖章确认并寄表给学校

县级征兵办原则上在本辖区所有新兵交接完毕后5日内,汇总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相关高校招生部门。

3、学校注册保留学籍

高校接到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高校在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在《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学校留存备案,一份交县级征兵办备案。《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交入伍高校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

4、复学

服兵役期满后办理退伍复学所需资料:退伍证明(复印件)、入学证明或保留学籍的证明(复印件)、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般于9月30日前办理入学手续。

(1)携带从征兵网报名系统导出并打印,经武装部审核盖章的《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2)退役后携带《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

(3)在校生入伍携带《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新生需要携带当年的录取通知书)《党团转接关系》证明到教务处进行复学申请;

(4)办理完毕后根据安排到所在班级辅导员处报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 有

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 *** 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去当兵了之后还能继续读大学吗?去当兵了如何「保留学籍」?

当年已被录取的大学生、研究生保留学籍 *** 如下:

1、报名应征入伍时带着学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等到地县级人民 *** 领取《应征入伍普通高等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2、填写好《应征入伍普通高等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之后按当地公务人员的要求保存,这个时候的申请表是不加盖公章的,正常开始应征入伍的程序;

3、入伍通过后,保留学籍申请书会由 *** 部门加盖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的复印件,有 *** 相关部门,一起寄送到你被录取的学校;

4、保管好《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退伍后则可以继续读书了,国家有政策优惠。

已经在大学校园读书,去当兵则可以到学校相关的部门填写保留学籍申请书,应征入伍后,带着入伍通知书,办理正式手续,主要是加盖学校公章,退伍后可入校复学。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仔细了解一下: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更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更高不超过12000元;

2、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3、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4、从2015年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的就学优惠政策都有哪些?

1、高职(专科)学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2、退役大学生士兵入学或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3、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4、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5、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

7、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高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宣传单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概要、报名流程指南、学籍注册要求等;

8、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9、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10、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其学籍可以保留退出现役后两年内。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一般是保留两年学籍。在校生也好,新生也罢,一般学校给予保留学籍的时间是服役完义务兵后的第二年,就是你义务兵退役后当年继续上学,或者是第二年继续上学(主要考虑9月份秋季入伍和之前12月份冬季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如今有三月春季入伍的士兵对于继续完成学业可以等到秋季开学无缝衔接。

但有一种不同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种:

一是有的学校,主要是大专院校上完大二的学生,将入伍时间视为实习经历,也就是说你入伍一年后不影响拿到大专毕业证,这对于入伍后的你继续考军校、转士官都是有利的。

二是,有的学校明确,在校生入伍的话,可以长期保留学籍,也是为大学生入伍解决后顾之忧的考虑。

保留学籍方式如下:

1、个人填写申请表

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高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高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 *** 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在校生办理保留学籍的,需要到教务处领取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

2、征兵办盖章确认并寄表给学校

县级征兵办原则上在本辖区所有新兵交接完毕后5日内,汇总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相关高校招生部门。

3、学校注册保留学籍

高校接到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高校在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在《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学校留存备案,一份交县级征兵办备案。《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交入伍高校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五条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

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保留两年。

1、专科生如果大三毕业后入伍,是可以保留学籍2年的;

2、大学生士兵入伍保留学籍的2年时间,是从退役后的时间算起的;

3、如果义务兵服役2年后转为军士服役5年,那么学籍会一直保留到退役后2年。

一、如何保留大学学籍或入学资格

1、个人填写申请表

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高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高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 *** 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在校生办理保留学籍的,需要到教务处领取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

2、征兵办盖章确认并寄表给学校

县级征兵办原则上在本辖区所有新兵交接完毕后5日内,汇总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相关高校招生部门。

3、学校注册保留学籍

高校接到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高校在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在《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学校留存备案,一份交县级征兵办备案。《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交入伍高校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

4、复学

服兵役期满后办理退伍复学所需资料:退伍证明(复印件)、入学证明或保留学籍的证明(复印件)、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般于9月30日前办理入学手续。

(1)携带从征兵网报名系统导出并打印,经武装部审核盖章的《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2)退役后携带《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

(3)在校生入伍携带《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新生需要携带当年的录取通知书)《党团转接关系》证明到教务处进行复学申请;

(4)办理完毕后根据安排到所在班级辅导员处报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五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

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可以,保留学籍2年,也就是说如果你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役的话,还可以选择继续完成学业。回到地方上后,就可以直接上大三了,也无需再去上大一了,因为以前是保留了学籍的,所以就不需要了。

大学生参军学校是给学生保留两年学籍,不是必须复原回来上学,你要是选择回来还可以继续上学,学校给你这个政策。你也可以选择继续留在部队报效国家。

当兵是件非常光荣的事,虽然会耽误两年的青春岁月,但这两年的经历是常人无法感受到的,军人的荣耀和感情都在那里沉积,对今后人生都是有益的,祝你的军旅生活愉快,向军人致敬。

由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 *** (含中国人民武装 *** 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不用,国家规定按照高校新生去当兵是自动保留学籍,转业之后可以返校继续你的学业不必再次交学费,详细请看下面的规定

之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更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更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更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 *** 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一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方所属高校(以下简称地方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地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中央财政于每年5月底前,对各省份上一年度实际所需资助经费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达各省份当年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中央有关部门、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所属高校。各有关高校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支付资助经费,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各省(区、市)人民 *** 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 *** 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 *** 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二十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 *** 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 *** 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学生的入伍资格、资助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对符合要求的高校应征入伍学生,学校应及时办理资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