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国内医保怎么办

问答07

出国留学国内医保怎么办,第1张

出国留学国内医保怎么办
导读:出国留学国内医保是申根国家的必须办理,并且保额不能低于30万,不然拿不到签证;非申根国家,当地出入境管理处有要求的要办,没有要求的可不办。出国留学期间国内社保医保的办理流程:1、参保人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

出国留学国内医保是申根国家的必须办理,并且保额不能低于30万,不然拿不到签证;非申根国家,当地出入境管理处有要求的要办,没有要求的可不办。

出国留学期间国内社保医保的办理流程:

1、参保人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区县医保中心当场予以办结;

2、参保人也可以至邻近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申请代为办理,服务点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至该服务点领取代为办理的《医保卡》;

3、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

4、用人单位办理时,可凭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有效证件至所属的区县医保中心办理,然后由用人单位将《医保卡》发给参保人。

出国留学社保规定如下:

1、如果属于城镇户口,档案存放在户口所在地区、县职介中心或人才中心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存档部门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业务,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2、如果属于城镇户口,档案存放在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保所,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则属于城镇登记的失业人员,不能办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业务。

综上所述,出国留学可以暂时不用办理国内医保,回国之后办理个人医保就可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定义:

社保包含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公积金指的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处理:

(1)如果当事人只是暂时出国学习、工作,并没有改变国籍的话,可以将其暂时封训,待回国后继续参保缴费或者享受待遇;

(2)如果是改变国籍移居他国,可以持相关材料办理社保退保销户及公积金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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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签完用人单位的合同之后,即开始算工龄。即使没有工作,也要缴纳社保,社保不能断缴,出国留学之后,档案留在当地教育局,留学归国之后属于应届毕业生,专业大类需要根据当地的公务员考试要求进行咨询。

出国之后本人的户口档案留校,本人的社保也可以继续缴纳,当社保缴纳满十五年后,公民退休时即可享受养老待遇。

如果社保在国内缴费未满15年,按照相关规定,参保人退休前出境定居,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被保险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但是,也可以不退保继续保留账户。

继续保留账户的话,将来回国可以一次性补齐之前未缴的费用,但是各个城市、地方的规定也不一样,可以事先咨询好自己缴社保的部门,多长时间内什么条件下可以补缴。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刚刚回国的张东最近遇上些麻烦事,由于出国前,自己把档案没做存放,到现在找工作时,没有地方接收他这样的“口袋档案”人员。

对此,市留学服务中心的有关负责人表示,本市有越来越多的人自费出国留学,但当人们忙着办这样或那样出国手续时有一件事情却常常被忽视,那就是自己的档案存放事宜。有的人不是忘记存放在哪里,就是直接把档案放在自己家里。

于是很多人“镀金”归来时,却发现由于人事档案存放不当,为回国后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受到档案问题困扰的“海归”也是越来越多。

据市留学服务中心的有关负责人介绍,按国家的相关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档案管理属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一类。

而对于毕业后就直接出国的人来讲,学校的一般做法是:

将本市外籍人员的档案转往原籍,将天津籍人员的档案转往街道办事处。正是由于这种程序,很多人在出国留学后,档案被存放到街道即纳入无业人员范围,回国后不管取得什么学位,仍按无业人员就业渠道办理招工就业手续。

还有一些学生和家长对人事档案管理的严肃性和重要性缺乏认识,将出国留学人员的档案放在自己家里,以致发生档案遗失或永远无法转递的情况,为学生日后回国工作甚至个人生活带来后患。

为此,市留学服务中心的有关负责人表示,留学档案切勿随意存放,更好找专业的机构办理存档事宜。为了方便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和回国工作派遣,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天津分中心——天津市留学服务中心经主管部门批准,面向本市各类出国留学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

留学人员学成后,在国(境)外工作和生活的人员;本市大中专、高中毕业生中办理或准备办理出国留学的人员;在职、辞职、辞退、退职及待业人员中办理或准备办理出国留学的人员;其他出国(境)人员开展专业化档案保管业务。

市留学服务中心可以接受委托代管,接转人事档案(包括学生档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养老保险等,保留原身份;根据档案材料开具各种证明,办理出国政审及特区边境证;

免费输入天津留学人才库;对出国留学人员赠送留学人员联系卡,可凭卡随时与中心进行联系,免费提供资讯服务,并赠送出国留学指南等资料。对学成回津人员,市留学服务中心免费推荐工作,并办理工作及调动手续。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或工作期间,如有意与本市开展智力交流、 *** ,开办合作项目等,市留学服务中心可协助进行联系。留学生在外学习期间,市留学服务中心代办在国外学习、工作、生活必需的各种证明、公证;如需报考第三国继续学习,市留学服务中心可提供中介服务。

人民网-出国留学前 先给档案找个家

那不行的,

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之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上海市人民 *** 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以及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条件

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时间在1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2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3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二)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

(三)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

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一份(附一张二寸证件照)。

(二)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

(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原件。

(四)国外学位(历)证书复印件。

(五)属于进修人员的须提供国外进修证明(附推荐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六)出国留学前国内更高学历(位)证书复印件;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复印件;留学期间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

(七)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属在香港地区学习的须附香港居民身份证。

(八)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出国前系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九)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十)回国后已在沪工作未申办落户的,须提交劳动(聘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费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十一)有婚史者须递交结(离)婚证及相关证明;持国外结(离)婚证明另需附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十二)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配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及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同时申请落户。留学人员回国后结婚的配偶,不属随迁范围。

第五条家属申请随迁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配偶安置登记表(附一张二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二)国内更高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若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所需材料与留学回国人员相同。

(三)随(归)迁配偶(属农业户口的须先办理“农转非”)和子女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配偶体检证明(由上海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六个月内有效的体检报告原件)。

(四)国内无户籍由国外随归的配偶,附90天有效期的户籍注销证明、本人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

(五)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双方国内均注销户籍的,须附国外出生证明和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一方国内有户籍的,先要在父(母)或其他亲属户籍地报出生入户,且附国外出生证明、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本人护照或旅行证。

(六)随迁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附原单位辞职证明;若在上海已有工作单位的附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属三资企业的须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安置表须在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并附劳动(聘用)合同。

(七)放弃随迁的配偶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及放弃随迁承诺书。

(八)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需提供学籍证明。

(九)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及家属随迁,应当由留学回国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是指: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面,具有用人自 *** 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 *** 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

(二)大型跨国企业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注册并设有专职人事(组织)部门的非企业法人社团机构单位。上述单位必须持有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无专职人事部门的民营企业的申请,须由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职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申报。用人单位不得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 *** 申报。

第七条申请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

(二)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四)系事业、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五)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六)用人单位系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须提交:1、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法人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法人公章);2、法人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法人公章;3、法人机构授予的人事 *** 权授权书;4、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5、分支机构的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七)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单或社会保险缴纳单。

(八)属留学人员来沪投资创办的企业需提供本企业验资报告。

第八条关于办理流程

(一)用人单位按要求向受理部门(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二)具有特殊专长或是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三)受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的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五)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六)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本市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的《不予审批决定书》。

(七)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函、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手续,并网上告知申请单位。

(八)申请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及劳动手册等手续(户口申报须在人事档案调入后办理)。

第九条其它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中的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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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社会劳动保险(社保)是不论身份的,也就是说无论什么身份,都不影响,也不影响任何身份,社保不讲究身份。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1、申报。

已参保个人持

①《养老保险手册》

②《医疗保险手册》等资料,到个人缴费申报窗口申请缴费。

新参保人员持①《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

②《个人初次参保缴费通知单》

③《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基本信息情况表》,到缴费申报窗口申请缴费。

④新参保人员要带三张一寸近照。

2、核定征缴计划。缴费申报窗口审核材料①②③,作出个人征缴计划。

3、打印发票。缴费个人到发票打印窗口按本人姓名领取《社会保险费征收发票》。

4、交款。缴费个人持《社会保险费征收发票》到指定银行窗 *** 款,领取《现金交款单》或《进帐单》。

5、基金结算。参保个人交款后持《社会保险费征收发票》、《现金交款单》或《进帐单》到基金结算窗口盖。

6、基金记账。基金结算窗口将到位基金及时入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