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留学生落户新政策2023

问答04

北京留学生落户新政策2023,第1张

北京留学生落户新政策2023
导读:2023北京留学生落户新政策如下:(一)积分落户,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1、持北京市居住证。2、45周岁以内。3、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4、无刑事犯罪记录。积分落户具体积分标准为:大专105分;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

2023北京留学生落户新政策如下:

(一)积分落户,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持北京市居住证。

2、45周岁以内。

3、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4、无刑事犯罪记录。

积分落户具体积分标准为:大专105分;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

(二)工作落户北京户口

工作落户分为以下3类情况:

1、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进入大型央企的重要岗位。

2、应聘有进京指标的国企、高科技单位、高校等单位的部分岗位。

3、考取能解决北京户口的大学生村官和大学生社工岗位。

(三)人才引进落户北京户口

前提:拟引进的人才应无刑事犯罪记录。以下五类人才可按规定直接办理人才引进,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随调随迁。

1、务院 *** 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2、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3、以及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获奖选手及其教练组组长。

4、国家和市级一类技能大赛之一名获奖选手。

留学生北京落户条件:

1、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境外停留360天,若中途回国,回国期间的时间,不算入360天内)。

2、获得中国教育部承认的国外高校硕士或硕士以上学历。

3、入境回国日起,2年内提交落户申请。

4、提交申请前需要和用人单位协商好,是否有落户资格,落户资格又是否给你。并不是每个企业都有落户资格。一般情况下企业有2-3个名额,对于大型企业人数较多的,数量会有所上升。切记,入职之前一定要问清楚自己排到第几个。

5、与在京用人单位已签订劳动人事关系,劳务合同期限必须1年以上,并且参加社保。需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方有资格提交申请。原则上,落户的单位必须是归国之后到北京入职的之一个单位。

2022年留学生落户北京政策跟以往没有太大的变化,在整体指标数量有一定的压缩。

留学人员应具备的申请条件

1、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出国前已获得国内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等访问研究。

2、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境外留学天数大于365,中途回国天数要扣除,如果市本硕连读,本科时间也可以计入365)

3、学成回国两年内通过在京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从毕业首次入境开始算起,)

4、年龄45周岁(含)以下。

5、出国前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留学期间在国内不能有社保记录)

6、与在京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按要求缴纳北京市社会保险。(回国在京就业单位缴纳社保,个税,签约正式劳动关系)

7、留学人员的个人信息须与留学期间一致。(在此期间切勿更改个人信息,如个人姓名)

8、赴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学习的人员,参照留学人员条件办理。

法律依据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第五条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法律分析:留学归国人员落户南京直系亲属户口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录用审批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南京市留学回国人员申报户口介绍信》;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

  6、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 法律依据:《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暂行)》第六条 在国(境)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进修访问一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部认证《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在国(境)外取得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第十条 随迁未婚子女、配偶的,需同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本人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无上述落户条件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一、三、四款的,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江北新区公安分局综合审批服务中心和江宁公安分局行政服务中心的集体户登记户口;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地址所在的社区户登记落户。

第十二条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体户登记户口的,需向市级户政办理窗口提交申请。在我市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江北新区人才集体户、江宁区人才集体户或居住证系统登记地址所在的社区户落户的,需向所属地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