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用正规渠道购买的防疫物资微商销售合法吗?

问答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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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用正规渠道购买的防疫物资微商销售合法吗?
导读:自己用正规渠道购买的防疫物资微商销售不合法。口罩、额温枪、抗原试剂盒等作为医疗器械管理,个人不能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个人在朋友圈等 *** 平台销售防疫物资是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买卖药品等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资格证和具有资质的企业才可销售。随

自己用正规渠道购买的防疫物资微商销售不合法。口罩、额温枪、抗原试剂盒等作为医疗器械管理,个人不能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个人在朋友圈等 *** 平台销售防疫物资是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买卖药品等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资格证和具有资质的企业才可销售。

随着疫情防控政策不断优化调整,退烧药、抗原测试盒等抗疫物资缺货、断货问题引发关注。

近期多地出招缓解群众买药难的问题,同时不少地区近期向群众发放了免费药品。

网友晒 *** 免费发放抗疫药品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有江苏常州网友称,常州市 *** 向居民免费发放抗疫药品。“常州这几天放开了, *** 开始为学生和老年人发放抗疫保障物资。没想到居然一下子发了这么多,看来最近不用去药店抢药了。”该网友还晒出了收到的药物套装,包括布洛芬缓释胶囊、复方氨酚烷胺胶囊、蓝苓口服液等。

常州网友在网上晒收到的药品。 *** 截图

该信息引发关注。不少网友表示很羡慕常州市民,也有自称是常州本地人的居民说,身边有人已收到了药,但他们社区暂未收到。

对于前述情况,12月17日,常州市12345一名工作人员对澎湃新闻表示,发药具体的时间由所在社区安排,要看每个社区的情况,也要到社区领取。“社区的药到了之后,会安排给0--3岁的小朋友和60岁以上的老人发放。”该工作人员表示,学校也会给学生统一发放防疫包,目前已经有部分学校完成发放。

每经小编注意到,据常州发布12月8日消息,当天起常州将为全市“一老一幼”和困难群体等重点人群免费发放“健康爱心包”,发放对象为:

全市常住人口中60岁以上老年人;

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在校学生和0-3岁婴幼儿;

低保、特困、独居等重点人群。

上图为儿童版,下图为成人版。来源:常州日报

除了常州以外,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湖北武汉、福建福州等地近期也陆续发放“健康包”,帮助群众抗击疫情。

多地呼吁涉疫药品共享、邻里互助

另外,最近几天,已有多座城市倡导“有余药的市民,分享药品给亲友或急需之人”,另外,多地正在开展“邻里互助、药物共享”等行动,以应对群众买药难问题。

其中,12月15日,安徽合肥第139次全市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商会提到,倡导近期有余药的市民,分享给亲友或其他急需之人。16日,芜湖市卫健委专家受访时表示,近期有余药的市民,提倡互助共享,分享给亲友或其他急需用药之人。

四川宜宾等地也加入到倡议队列中。宜宾市疾控中心12月16日发布的疫情防控倡议书写道,有余药可分享。做好防护的前提下,可将余药等分享给急需的亲友、同事、邻居,伸出援手,互相帮助。

湖北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在16日发出倡议:广大市民发扬守望相助、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把闲置的药品存货,通过社区、 *** 等平台,与自己的同事、朋友、邻居共济使用,让有限的药品资源发挥更大作用。也许您的一个善举,就能救他人于危难。

北京将6个药品临时纳入报销范围

12月17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称: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本市保障工作力度,保障参保人员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药需求,经国家医疗保障局批准,将“复方氨酚烷胺胶囊”等6个药品临时纳入本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按照甲类药品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18日。

临时纳入报销范围药品名单:

复方氨酚烷胺胶囊

复方氨酚甲麻口服液

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

氨咖黄敏胶囊

氯芬黄敏片

氨溴特罗口服溶液

1瓶美林卖3000元?

天津打击非法收售涉疫药品行为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针对近日来天津市个别医院周边出现非法买卖涉疫药品的行为,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与市药监局、市公安局迅速启动联查联办机制,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非法收售药品专项行动。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因近日发热门诊就诊患儿数量大增,有人在儿童医院等三甲医院门口兜售儿童退烧药。有网友反映,一瓶在三甲医院售价为1317元的布洛芬混悬液,竟被卖到2500元甚至3000元以上的天价。

12月16日上午,天津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行动,对儿童医院周边非法收售涉疫药品行为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抓获1名兜售退烧药违法人员,发现布洛芬混悬液11盒,病毒合剂3盒,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和市公安局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药品是特殊商品,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销售,药品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和储存要求,不要从药贩子手中购买,也不要将手中剩余药品卖给药贩子。

欢迎市民朋友通过12345热线投诉举报非法买卖药品的行为,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和公安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进行打击,切实维护药品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疫情期间倒卖防疫物资按照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妨害防控突发传染病疫情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挪用防控疫情物资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挪用防控疫情的物资,会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如果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挪用防控疫情的物资,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可构成该罪。

(最多18字)

挪用防控疫情物资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国内物品缺乏,不少人会从国外寄东西回来。尤其是疫情期间紧俏的防疫物品缺乏,从境外带回这些,需不需要注意什么吗?官方的规定是怎样的?介绍给大家。

个人旅客想携带少量在国外购买的个人防疫物品入境,可以吗

可以,旅客可通过随身的行李携带口罩、护目镜等防护用途的个人合理自用物品进境。目前海关对于旅客携带疫情防控物资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适度从宽掌握。

Tip4:

进境人员在自用、合理数量内,可以携带在国外购买的口罩等物品进境。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同时,根据海关总署相关通知要求,对于通过旅客携带进境疫情物资的(“客带货”),海关将给予通关便利,一对一指导办理报关手续。

深圳海关疫情防控物资进口通关问答集

(2020年2月1日之一版)

一、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有快速通关渠道吗

答:深圳口岸各现场海关都已经开通绿色通道,设立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海关选派业务骨干值守,确保绿色通道全时守候。

不论是应税进口防控物资,还是符合条件的免税捐赠防控物资,都可以通过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疫情防控物资即到即提,实现通关“零延时”。

二、疫情防控物资如何报关进口

答:对于通过各类运输方式进口、旅客携带和通过邮寄快递方式进境的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多种模式进行组合,以最适合自己的方式快速通关。

紧急情况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相关手续,属于疫情防控捐赠物资的,补办减免税手续。

三、疫情防控物资主要有哪几类进口时如何归类税率多少

答:专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治疗的物资可以分为:治疗药品类、消毒物品类、防护用品类、医疗器械类等。

(一)治疗药品类产品主要有:

a-干扰素,归入税则号列:30021500,进口最惠国税率0%。

克力芝(洛匹那韦/利托那韦),归入税则号列:30049090,进口最惠国税率0%。

甲泼尼龙,归入税则号列:30043200,进口最惠国税率0%。

(二)消毒物品类产品主要有:

免洗手消毒液,归入税则号列:38089400,进口最惠国税率9%。

非零售包装医用杀菌剂,归入税则号列:38089290,进口最惠国税率6%。

含有机表面活性剂的普通清洁湿纸巾,归入税则号列:34011990,进口最惠国税率65%。

(三)防护用品类产品主要有:

医用一次性乳胶手套,归入税则号列:40151900,进口最惠国税率10%。

医用化纤防护服(隔离衣),归入税则号列:62101030,进口最惠国税率8%。

口罩(医用外科、N95),归入税则号列:63079000,进口最惠国税率6%。

防护面罩,归入税则号列:39269090,进口最惠国税率10%。

防护眼镜,归入税则号列:90049090,进口最惠国税率7%。

(四)医疗器械类产品主要有:

水银温度计,归入税则号列:90251100,进口最惠国税率4%。

红外线测温计,归入税则号列:90251990,进口最惠国税率28%。

四、对进口医用口罩等防护急需器械,是否需要提供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答:(一)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内,对于在深圳地区使用的医用口罩、手术服、医用防护服、隔离衣、医用隔离面罩、医用隔离眼罩等医用防护类产品,进口时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1企业自行采购给本公司员工自用的,采购方提交产品自用保证声明,作为进口证明。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用途选择自用,并在报关单备注栏予以说明,进口证明作为报关单随附单证上传。

2企业或第三方组织自行采购捐赠给深圳市相关机构内部使用的,采购方提交情况说明,由受捐单位签字盖章确认,作为进口证明。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时,进口证明作为报关单随附单证上传。

3深圳市 *** 相关部门委托企业或第三方组织采购的,代采购方提交情况说明,由委托采购单位签字盖章确认,作为进口证明。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时,进口证明作为报关单随附单证上传。

(二)对于采购产品供深圳地区以外使用的,按照产品使用地医疗器械 *** 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五、进口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有哪些要求

答:对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省一级药监部门或省一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的特批进口的证明文件通关。

对能提供上述主管部门证明的特殊物品,海关不再进行卫生检疫审批,口岸海关收取进口证明正本,登记后放行。

六、紧急情况下,疫情捐赠防护物资办理登记放行需要哪些材料

答:(一)对于需办理登记放行的疫情捐赠防护物资,包括医用口罩、手术服、医用防护服、隔离衣、医用隔离面罩、医用隔离眼罩等医用防护类产品,可仅提供物资分配人(如地方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或物资直接使用人盖章的接收捐赠物资的情况说明函及进口物资清单,即可办理紧急情况下的登记放行,后续补办海关相关手续。

(二)紧急情况下,登记放行的说明函格式如下:

关于接收境外捐赠物资的函

深圳海关:

为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XX单位(境外捐赠人名称)现向我单位捐赠XX个XX物资,该批物资单价为XX元/个,总价值为XX元人民币(或其他币种)。该批物资将用于XX省XX市XX单位。该批物资质量合格,保质期均在1年以上。我单位保证该批物资使用及发放过程中,将严格做好登记、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保管好相关材料,以备捐赠方及海关部门查验。

此函。

XX单位(捐赠物资境内分配人或使用人)(盖章)

联系人:

联系 *** :

2020年XX月XX日

七、捐赠防护物资是否可以直接指定捐赠给医院

答:可以。

为便于疫情捐赠防护物资通关手续的快速办理,受赠医院可直接向深圳海关口岸通关现场申请办理登记放行,后续补办海关相关手续。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疫情期间倒卖防疫物资按照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

利_市民急于购买防护、消毒_品的_理,将正常价格购进的_罩、消毒液等防护_品和抗病毒药品,以_于市场数倍甚_数_倍的价格倒卖获利。

坐地涨价、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此类_为情节严重的将因涉嫌犯_法经营罪_受到刑事惩处。

_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_许可证、进出_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_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_件,以及从事其他_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_为。

在当前疫情防治过程中,_罩、消毒液、洗_液等防护_品及粮油_菜等_活必需品,出现不同程度紧缺,部分_良商家借此漫天起价、牟取暴利,此类_为不仅会因违法_受到_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因涉嫌犯_法经营罪_受到刑事惩处。

事实上,针对抗疫捐赠物资的支配使用,在上海举行的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也宣布过:市 *** 制定了生活物资的管理规范,落实专班、专人做好各省区市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分配和派送等工作,制定了五个一的清单包括信息清单、收发清单、证件清单、感谢清单和保障清单,对于捐赠的生活物资一一登记造册严格管理,让生活物资进入到最需要的小区机构,并接受大家的监督。并根据《上海市募捐条例》规定,由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与募捐活动相关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倒卖防护服判几年?

《刑法》之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妨害防控突发传染病疫情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如果超过标准,哄抬物价就是违法的。

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并没有就购销差价幅度问题进行规定,只是规定:“经营者销售同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或者“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可认定为哄抬物价行为。

四、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二)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生产环节、批发环节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出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属于按照 *** 或者 *** 有关部门要求,为防疫需要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计划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对于零售领域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发放提醒告诫书等形式,统一向经营者告诫不得非法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进行告诫,直接认定具有囤积行为的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五、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经营者有本条第(三)项情形,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本条第(四)项“大幅度提高”,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