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让我用PS做假印章敲文件上寄到国外申请学校(我已经做了)合法么?能告么?告的话我有事么?

问答05

公司让我用PS做假印章敲文件上寄到国外申请学校(我已经做了)合法么?能告么?告的话我有事么?,第1张

公司让我用PS做假印章敲文件上寄到国外申请学校(我已经做了)合法么?能告么?告的话我有事么?
导读:明显是违反中国的法律的,如果被查出来,你们公司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但如果你有当时领导指使你的证据的话,你的错误会轻些,肯定是公司的责任要高于个人的责任,但如果你们公司有人事方面的关系的话,能够从容过关的事可以例外,毕竟现在的法律是给没有关系

明显是违反中国的法律的,如果被查出来,你们公司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但如果你有当时领导指使你的证据的话,你的错误会轻些,肯定是公司的责任要高于个人的责任,但如果你们公司有人事方面的关系的话,能够从容过关的事可以例外,毕竟现在的法律是给没有关系的人讲的而不是针对所有人讲的!!

没有获得国内留学办理资质,且从事相关营业事务的,属于违法的。这也就是常说的黑中介。

目前国内在留学资质申请上,要求的很严格,并且每年基本没有太多数量的资质签发。合法的中介,在网上是可以查询到列表的。

但是,如果不是以公司的名义,帮助他人办理出国手续,原则上不算违法。

比如,父母帮助子女申请出国,就是合法的行为。

合法与不合法,要从是否侵害他人利益,与是否违法国家法律法规为标准

出国回来的那些小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报销;

关于出差补助及公杂费,可以参照以下规定: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财行〔2001〕73号)

第五条 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二)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以及相当于司局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六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财务部门批准。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第七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按以下办法:

(一)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代表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党和国家***率领的代表团,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党和国家***按实际开支住宿费实报实销;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安排,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可据实报销。

第九条 出国人员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人每次出国在10天以内的,发给50美元;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每人每天发给5美元。

第十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必须按照节约、从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收礼品的规定》(国务院第133号令)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93)财外字第834号]执行。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包干标准掌握。

第十一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用中文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赴欧元区国家,其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均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在欧元未进入流通领域之前,出国团组可按欧元标准相应领取以固定折算率计算的当地货币,或直接领取美元,比价以领取经费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欧元与美元比价确定。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属于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出国人员的个人自费购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号)中的购汇手续,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其他出国人员的自费购汇,按照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执行本办法。

第十五条 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人员,其出国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出国人员执行财经纪律的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弄虚作假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家有关违反财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规定执行。